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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转诊,报销比例为何低了? 医保部门走进“12345·政风热线”直播间

发布日期:2021-07-01

628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海陵分局、市医保局高港分局相关负责人走进“12345·政风热线直播间,就医保待遇、慢性病待遇申请、生育津贴发放、特殊人群待遇保障、异地就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答复,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针对一些现场没能答复的问题,部门将在节目下线后积极调查和解决。

问: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查询医保卡内的余额?

答:您可以下载江苏医保云江苏政务服务”APP,注册登录后便可查看账户余额。此外,参保人还可以携带身份证或医保卡前往医保局或街道(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柜面查询账户余额。

问:前段时间,我突发疾病转到外地住院,20天后办理了转诊手续,但报销时报销比例低了10个百分点,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关于明确异地就医相关业务经办口径的通知》(泰医保办发[2020]85号)文件规定,超过入院时间七个工作日没有联系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的,或未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执行泰医保规[2020]2号下降10个百分点待遇政策。在这里也提醒参保人员,如果到泰州市外就医转诊,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外备案手续。

问:女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泰州市目前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20年度(2020.7-2021.12)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1597.9元。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工资吗?

答: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问:我双腿不能走路,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目前参加的是职工医保,像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减免参保费用吗?

答:根据现有政策,职工医保参保费用是不可减免的。如果是居民医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特困职工的家庭成员、麻风病患者、建档立卡困难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免缴个人参保费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享受部分免缴(其中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免缴)。

问:我是兴化人,双目失明,能否享受长期护理险?

答:长护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补充和延伸,一方面将疾病治疗、恢复性治疗护理与维持性护理进行适当划分,引导护理服务由医院向照护机构转移,从而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通过设立长护险专项基金可增加基金共济能力,缓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从2019年开始,我市在市区范围内正式推出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而且,失能状态已经维持6个月以上,需要长期护理,申请并经过失能评估符合泰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目前兴化还不在长护险试点范围,我们正在抓紧跟兴化协商和研究,争取早日推出兴化市长期护理险。

问:我身患重病,家庭贫困,想知道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有重点对象和拓展对象两类。重点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麻风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拓展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问:医疗救助对象是如何认定的?

答: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麻风病患者、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对象:重点优抚人员;扶贫办认定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认定对象: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残联认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公示、信息核对等环节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至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由市(区)组织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