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有何区别?
答:都是群众寻求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目前我国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并行的法定渠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中,行政复议属于政府体制内的监督和救济机制,而行政诉讼对行政争议具有终局裁判的性质,即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信访主要保护的是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起补充作用,主要是解决非法律性争议。《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互衔接,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即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以其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什么是(商事)仲裁?
答:仲裁是指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将该纠纷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由其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广大市民如何能够参与到立法制规工作,对于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和意见呢?
答:除了内容涉密不予对外公开的文件我们都会通过各种途径征求社会大众意见。例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我们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要求起草部门组织群众、企业、社会组织等参加,充分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此外,我们普遍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确保出台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民意。
近年来我市在司法所建设上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目前,全市有91家司法所(其中乡镇司法所65个,街道司法所24个,开发区司法所2个),工作总人数667人。作为司法机关面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基站”,2022年,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成效,探索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融合的新途径,建立“警法融合、三所共治”新机制,形成“矛盾纠纷联调、特殊人群联管、规范执法联推、法律服务联办、信息资源联通、基层基础联建”新格局。警情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同比上升15%,派出所行政执法败诉率同比下降30%,民转刑案(事)件同比下降52%,“警法融合、三所共治”机制得到了省司法厅张晓伟厅长的批示肯定,转发全省学习借鉴,并荣获省司法厅“改革创新成果奖”和泰州市政法工作创新三等奖。围绕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22〕15号),制定下发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泰司发〔2022〕36号),进一步深化司法所基层基础和分类建设,着力推动基层基础高质量发展。目前,全市已建成大型司法所17家,中型司法所52家,大中型司法所建成率为75.8%,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100%。
来源:泰州市数据局